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二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
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最後「騷擾」應更正為「實
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
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