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4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七五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吳文榮 即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黃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