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七五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吳文榮 即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