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