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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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師美蘭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
明相對人師美蘭及許**間,於民國98年4月15日以買賣為原
因所為之土地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師美蘭所
有等語。聲請人就許**之姓名記載不明,本院命聲請人於文
到10日內提出該土地之謄本及相對人許**之戶籍謄本,逾期
未補正,駁回其訴,該函已於106年4月21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不知許**為何人,無從送達,故
顯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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