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林淑麗
林建成
謝昇達
蔡宏恩
蔡依臻
魏瑞呈
連 基堯
史明顯
謝坤龍
謝旻峰
前 列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被 告 朱茂男
蘇家慶
蔡永吉 (住居所不明)
劉俊宏
黃麗琴
吳定河
陳聰利
林明豐 (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蔡永吉及林明豐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朱茂男、蘇家慶、蔡永吉、劉俊宏、
黃麗琴、吳定河、陳聰利、林明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利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