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劉秀君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