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