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二月確定,移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九六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百年十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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