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惠莊~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圳泰精密工業有限公│華南銀行楊梅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玖萬伍仟捌佰柒拾│GC八八三七九六││││司 鄭泰燈 │││陸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