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著有明文。查被告甲○○固認其所受二裁判,業已確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惟被告僅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權限,其誤向本院聲請,洵有違誤,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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