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4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何監所服刑,並查報其住址,俾供送達訴訟文書。
二、提出被告甲○○經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確定之證據(如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三、陳報原告知悉被告判刑確定之時間點。
四、提出被告甲○○之入出國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