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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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96年4月12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次、流放毒物罪一次,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96年1月中旬某日│96年4月12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915│4915│├───┼───┼──────────────┼──────────────┤││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年│97│97│││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007│1007││├─┼─┼──────────────┼──────────────┤│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12│12│││期├─┼──────────────┼──────────────┤│││日│31│31│├───┼─┴─┼──────────────┼──────────────┤││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97│97││確│案├─┼──────────────┼──────────────┤│││字│訴│訴││定│號├─┼──────────────┼──────────────┤│││號│1007│1007││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12│12│││期├─┼──────────────┼──────────────┤│││日│31│31│├───┴─┴─┼──────────────┼──────────────┤│附註│一、表列之宣告刑,業經減刑。│一、表列之宣告刑,業經減刑。│││二、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二、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附表編號2之罪,前經臺灣│附表編號1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新竹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在案。│8月在案。│└───────┴──────────────┴──────────────┘┌───────┬──────────────┬──────────────┐│編號│3││├───────┼──────────────┼──────────────┤│罪名│流放毒物罪(聲請書誤載為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所犯法條│刑法第190條之1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中旬某日至96年4月9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7│││案├───┼──────────────┼──────────────┤│年│字│偵緝│││號├───┼──────────────┼──────────────┤│度│號│186(聲請書誤載為第17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9││││案├─┼──────────────┼──────────────┤│後││字│上訴││││號├─┼──────────────┼──────────────┤│事││號│490│││├─┼─┼──────────────┼──────────────┤│實│判│年│99││││決├─┼──────────────┼──────────────┤│審│日│月│4││││期├─┼──────────────┼──────────────┤│││日│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9│││確│案├─┼──────────────┼──────────────┤│││字│上訴│││定│號├─┼──────────────┼──────────────┤│││號│490│││日├─┼─┼──────────────┼──────────────┤││確│年│99│││期│定├─┼──────────────┼──────────────┤││日│月│5││││期├─┼──────────────┼──────────────┤│││日│12││├───┴─┴─┼──────────────┼──────────────┤│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