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65號原告 徐巧玲 (年籍資料、地址詳卷)被告 楊志堅 (年籍資料、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志煌法官林思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