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42號
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勝雄 、 周瑪利 等二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查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