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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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