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執行在案。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三0二六一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右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翁世容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