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