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3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3,529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