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小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5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請求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給付金錢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而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
條之9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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