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1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660元,該裁定已於97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