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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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起至九十年五月間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三七號、第二五三六四號、第二三四八一號、第二三四六六號)。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本院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