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明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明膛業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明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