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仁億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208、209、210、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參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仁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
208、209、210、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3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08、209、210、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各案扣押之⑴香菸1支、2支,經鑑定,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9月8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554號鑑定書、99年3月25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551號鑑定書可稽(各見98年毒偵字第1690號偵查卷宗第36頁、98年度毒偵字第2473號偵查卷宗第37頁);⑵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134公克、驗餘淨重0.119公克),經鑑定,檢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049號鑑定書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1991號偵查卷宗第37頁);⑶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477公克、驗餘淨重0.0340公克),經鑑定,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10月22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874號鑑定書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偵查卷宗第56頁),核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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