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建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
52、2608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所涉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自行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被告應於10
2年3月15日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並經拘提無著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