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松堂 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2,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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