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能(原名黃靖,已歿)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
魏釷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101年度偵字第2252號、101年度偵字第2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靖能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5年7月3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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