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嘉宏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嘉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該判決於106年4月26日送達被告現住地「桃園市○○區○○○街○號」,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本人,而將該判決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 陳恒君 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1號卷十八第190頁),是本案上訴之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1日,原計至106年5月7日(星期日),因該日為休息日,則至106年5月8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被告遲至106年5月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刑事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可補正,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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