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7,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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