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
處所)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 律師
謝清昕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律師
方文賢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