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6樓0號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