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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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名稱除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