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03號
原   告  李秋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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