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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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蔡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麗香 、 詹曉琪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街○○巷○○號4樓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
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7日
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
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
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