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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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鍾秀忠
即 被 告
相 對 人  海悅觀 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金榮
上列聲請人對於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賠償損害,係
以\"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
惟本件乃相對人前後任主委授意不肖總幹事,向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非法誣告聲請人毀損社區紗門,經檢察
官濫權起訴後,因\"告訴權不符\",遭鈞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2月8日以誣告、湮滅證據、誹謗
、詐欺、毀損等五項刑責,對不肖總幹事陳金榮及前任主委
黃永貴 、現任主委呂秀慧3人提告在案,現仍在偵查程序中
,本件訴訟爭點待調查事項需以陳金榮、黃永貴及呂秀慧3
人為證人,該3人所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鈞院自當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抗第218號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
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涉犯上
開誣告、湮滅證據、誹謗、詐欺、毀損等刑責,均屬本件民
事訴訟繫屬之前所發生之情事,並非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
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
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況聲請人依該條文規
定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斟酌之權,本院因認聲請人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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