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陳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瑩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1,4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