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陳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瑩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1,4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