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6號原告 黃耀銅 被告 詹文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108年度補字第694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9月9日苗院 傑民仁 108建11字第22245號函、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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