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9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李龍騰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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