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家庭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635號、102年度執保字第49號、102年執緩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博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第75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核受刑人林智博前因犯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7罪)及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本院102司苗簡調字第135號調解筆錄所載調解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於102年6月17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均未到案執行保護管束,經警拘提亦未拘獲,再經檢察署以電話詢問被害人母親是否獲賠,被害人母親亦表示受刑人未曾與其聯絡,亦未曾支付任何損害賠償金,故不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緩刑等語,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復參諸員警前往被告住所拘提受刑人未果,曾詢以受刑人母親關於受刑人行蹤或下落,受刑人母親復答以受刑人於知道要入監後隨即離家至今未歸,員警撥打受刑人行動電話門號亦未能接通等情,足徵受刑人去向及所在均不明,除無法對其執行保護管束外,亦難期待受刑人能夠履行義務勞務,已合於上揭「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及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顯屬違反負擔情節重大。又被告復再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88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亦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附卷可參,已足認本件原告宣之緩刑已難收其預其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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