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文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裁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本院經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富邦人壽保險公司經查僅被保險人,無保單處分權),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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