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九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七六七號至第八二一號、一○五年度聲國字第九四號至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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