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聲請人 陳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鵬禧 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五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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