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九號聲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董惠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