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聲請人 蘇孫中慧
蘇履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孫中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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