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聲請人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等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一○五年度家親聲抗字第一六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向法扶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而在聲請人對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表可稽,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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