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在接獲法院裁定准許之公示催告後,應將公示催告之全部內容正確刊登於新聞紙,俾相關權利人得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向本院申報權利,始認為完成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查聲請人接獲本院94年度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裁定後,固有將公示催告之內容刊登於新聞紙,惟聲請人於94年7月5日刊登於新聞紙之內容為「發行公司:元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登載本院公示催告94年度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發行公司: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復未即時在新聞紙為更正,其公示催告程序即非適法,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95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6│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7│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8│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9│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0│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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