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3年4月21日起至103年4月20日,共10年,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4月2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4月28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借款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8日起至93年7月27日止,約定期滿應全數清償,利息按每萬元每月200元計算,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月300元計算,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償還,尚積欠本金1,2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迭向相對人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各1份及土地登記謄本7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3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3月21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關西鎮│牛欄河││24│旱│1411│全部││├───┼───┼───┼─────┼────┼──────┼────┼────────┤│關西鎮│牛欄河││296-1│旱│2843│全部││├───┼───┼───┼─────┼────┼──────┼────┼────────┤│關西鎮│牛欄河││297-2│林│3148│全部││├───┼───┼───┼─────┼────┼──────┼────┼────────┤│關西鎮│牛欄河││297-3│旱│1319│全部││├───┼───┼───┼─────┼────┼──────┼────┼────────┤│關西鎮│牛欄河││298│林│1513│全部││├───┼───┼───┼─────┼────┼──────┼────┼────────┤│關西鎮│牛欄河││298-1│旱│2386│全部││├───┼───┼───┼─────┼────┼──────┼────┼────────┤│關西鎮│牛欄河││299│旱│533│全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