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00號聲明人乙○○
丙○○丁○○甲○○被繼承人戊○○亡)生前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7年05月18日死亡,聲明人甲○○係被繼承人之配偶,聲明人 陳國聖 、丙○○及丁○○係被繼承人之子女,茲因被繼承人留有不確定之債務,且據聲明人等所知被繼承人留有大量欠債,聲明人等無力清償龐大債務,爰依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之規定,提出陳報書、戶籍謄本等文件並聲明限定繼承等語。
二、按限定繼承之方式,應由法定繼承人之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此方符限定繼承之法定要件,同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若繼承人未於法院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者,則依同法第1163條第
4款規定,其不得主張民法第1154條關於聲明限定繼承之利益。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7年05月18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查,聲明人等未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經本院先後兩次定期命補正而逾期迄未補正,是聲明人等所為聲明限定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0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02月27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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