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4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124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聲請人 葉曜瑭 住○○縣○○鎮○○里○○路00巷00號相對人 張庭瑞 住○○縣○○鄉○○村0鄰○○路00巷0號
林義閔 住○○縣○○市鎮○里00鄰○○○路000號
指定送達處所:○○縣○○鄉○○村○○路0
楊宏德 住○○縣○○市○○街00號0樓 鄧智維 住○○縣○○市○○里00鄰○○路○○巷00號
0樓指定送達處所:○○縣○○市○○路0號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4號就本院113年金上訴字第64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367號),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美玲書記官蘇文儀調解委員黃雅萍委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葉曜瑭相對人張庭瑞
林義閔楊宏德鄧智維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庭瑞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仟元,當場交付,由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簽名:葉曜瑭)
(二)相對人楊宏德願給付聲請人參仟元,當場交付,由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簽名:葉曜瑭)
(三)相對人林義閔願給付聲請人參仟元,於民國113年7月25日,直接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王道商業銀行(048)、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葉曜瑭)。
(四)相對人鄧智維願給付聲請人參仟元,於民國113年7月15日,直接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王道商業銀行(048)、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葉曜瑭)。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附條件緩刑宣告。
(七)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蘇文儀法官王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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