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蕾安選任辯護人林漢青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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