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林岱君 被告 邱強生 上列被告邱強生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4號),經原告林岱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